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,规范课程重修的组织和管理,保证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《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(试行)》有关规定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重修的范围
第一条凡必修课和限选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:
1.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;
2.缓考不及格者;
3.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;
4.因考试违纪或舞弊而被取消课程成绩者;
5.一学期缺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(实验报告)达三分之一者;
6.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。
第二条选修课程不安排重修,不及格者可再选该课程,或另选其他课程。
二、重修的方式
第三条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ku111备用线路教学安排情况选择课程重修的时间和重修的方式。重修的时间一般安排在跨学期进行,即单学期对单学期,双学期对双学期。重修的方式有二种:
1.组班重修:对申请重修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课程,可根据教学条件采用集中开班重修。单独开办重修班的课程的讲授学时为其计划学时的1/2,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。
2.插班重修:对专业课和申请重修人数不够组班重修的公共课程,由学生本人填写《武汉长江工商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》,经任课教师、承担单位同意,学生本人登录教务网络系统,查找上课时间、地点,插班上课。学生重修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,或受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随堂听课者,可填写《武汉长江工商学院课程免听申请表》,学生每学期最多可申请两门课程免听,填写免修申请的学生必须完成相应作业,参加期中、期末考试。
第四条实习、毕业论文(设计)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,随下一年级重修或者由各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,重修不合格按结业处理。
第五条